父亲为儿子投保3年后去世,而后,继母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解除保险合同。今年8月,刚刚成年的儿子将保险公司和继母告上鼓楼区人民法院,诉请判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并继续履行免费投保合同。前不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儿子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为儿投保3年后父亲去世
刚过完18岁生日的韩城,目前是一名在校学生。10岁那年,韩城的生母去世,不久其父韩立与李萍结婚。1997年4月27日,人保江苏分公司营业部正在促销“少儿一生幸福险”时,韩立随即为儿子买了3份险,每份360元。该保险缴费期为9年,9年后被保险人即可按合同领取成人纪念金、教育金、婚嫁金、养老金等保险收益。1998年6月,韩立被查出患有肝癌,后于2000年9月死亡。
继母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中有相关约定,“投保人在保险期内发生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后,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向保险人申请免缴未到期保费,免缴保费后,保险人仍负约定的保险责任”。据此,李萍以监护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免交保费,但未获准许。
李萍于2001年续缴了一年保费。之后因无力再缴保费,她在2002年3月21日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解除了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