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个案例中,尽管业务员朱某和郭某都是出于一片好心,希望帮助客户尽快解决好问题,但是却忽略了客户的实际情况,最终结果是客户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事实上,每个保险公司对于此类签字都会有严格的规定,两个业务员无视公司的规定,朱某在没有客户亲笔签字的情况下给客户办理了生存领取;郭某则更甚,竟代替客户在新契约审核变更通知书上签字,他们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所在公司的规定,最后的结果是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相关的处罚。
事实上,每个保险公司对于代签字的定义写的非常清楚,代签字是指在投保书、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授权委托书、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保险资料上公司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亲笔签名。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一些代理人往往只注意投保书的签字问题,而忽视了其他方面的代签字问题,但往往我们忽略的东西就会引起意想不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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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因此,任何变更均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认可。在保险公司各类变更申请书上亲笔签字就是客户要求变更保险合同中的有关内容的意思明确表示。只有客户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字,那么变更的内容才有效。
而上述两个案例中的相关客户均没有签字,而是由保险代理人想当然的“帮忙”。尽管事件的最后并没有给客户带来重大的损失,但一些对保险知识不太了解的,一些不太注重保险合同的人,自身利益可能会由于签字这个小问题而带来损失。因此,无论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还是广大投保人,在设计到签字这个敏感问题时,都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