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状元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6
身故保险金
从0岁到21岁,被保险人身故,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和利息(利息按每年2.5%的单利计算)
累计红利
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
大学教育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和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大学教育年金10000.0元+红利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请参见现金价值表
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06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那么我们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我们对本条第一、二款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和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天)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附表一"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烧烫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烧烫伤,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后仍然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二”)。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额为准;如果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