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意外事故: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因素,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所导致的伤害
九、疾病:被保险人于相关附加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九十天后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
十、三十四种重疾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身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盆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多样性硬化
(27)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28)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29)植物人 (30)肌营养不良症
(31)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永久不可逆转 (32)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肾炎
(33)严重心肌病 (34)1度严重溃肠性结肠炎
十一、残废:同一级伤残定义
(本计划书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以正式保单或保监会核准之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