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少儿白血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白血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少儿白血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白血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