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1)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3)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
4)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4宣告死亡的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4.5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本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结果的案件,本公司会在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做出理赔决定后10天内向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确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会及时通知申请人。
4.6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5其他事项
5.1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也可以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5.2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将由本公司以批注或批单形式确认,也可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5.3地址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