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长安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若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被保险人应持有效的主险合同。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观察期为90天,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每次住院所支出直接用于医疗的、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或应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后,对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7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80%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 90%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其出院之时或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15日24时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三、保险人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