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以及境外医疗机构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的治疗;
(三)被保险人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以家庭病床、挂床、压床等方式进行的治疗;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整容、矫形、器官移植、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等残疾用具;
(五)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或精神失常;
(六)对既往症、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畸形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七)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非及时续保的,对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或症状的治疗;
(八)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九)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未交费期间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