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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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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儿童是祖国的花朵,社会的未来,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已成为一热门的社会话题,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快乐成长,国家有关部门通过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儿童避免受到意外的伤害,呵护儿童健康。

(3)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烧烫伤伤残,保险人根据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项烧烫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列明的相应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三度烧烫伤伤残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伤残对应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烧烫伤所对应的意外烫伤保险金或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均视为已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4)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每人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醉酒;

6.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
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
故;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3.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4.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7.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4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八条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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