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4、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5、被保险人的学籍或园籍证明;
6、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的书面证明或验尸报告;
7、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文件;
8、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9、如意外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幼儿园内,须有被保险人所在学校或幼儿园出具的意外
伤害事故证明;
10、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11、其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由监护人作为索赔申请人的,出具监护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6、被保险人的学籍或园籍证明;
7、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或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或烧烫伤残疾程度鉴定书;
8、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幼儿园内,须提供被保险人所在学校或幼儿园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9、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10、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疗纪录、住院证明正本;
11、其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