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和意外伤亡的补助费,由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基金予以报销,学生儿童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七、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医疗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报销范围,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执行。
八、学生儿童的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属于参保人员或家长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
(二)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
(三)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
(四)参保人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
(五)参保人员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六)参保人员因堕胎、分娩、医疗事故、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意外以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流产的。
九、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险由委托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赔付。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的监督管理,不承担具体赔付业务和赔付责任。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的筹资标准、待遇标准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攸县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