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每年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足200万人,仅占当年1600万出生人口的12%左右。”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洪天慧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呼吁,应加快制定生育保险条例,确保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个也不少地感受到这一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益处。
生育保险目前存在制度真空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制度安排,对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社会价值给予承认,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社会政策。
“这一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洪天慧说。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第六章对生育保险作了总括性规定。
“这为女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依法享有生育保险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洪天慧指出,要有效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中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必须要有操作性更强的配套法规推进该法相关规定的落实。
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仍在执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
“这一办法无论在保险对象、保险覆盖范围的界定上,还是保险待遇的标准、保险待遇的给付、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等相关规定的衔接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洪天慧认为,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生育保险的享有率相对偏低。4000余万女农民工,一些非公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大中企业、事业单位、甚至党政机关不在编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成为制度真空。
“这一状况与社会保险法覆盖全民,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的原则是不相吻合的。”洪天慧说。
应当界定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快制定生育保险的配套法规,以取代《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洪天慧说,这样才能确保即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中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切实保障各类职工在生育时能够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充分发挥生育保险立法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推动男女平等的功能和作用。
洪天慧建议,在新的生育保险法规制定中,要明确界定职工范畴,界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随着经济所有制结构和就业形式的变化,我国职工队伍的构成和就业方式有了很大改变:没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农民工、个体从业人员和其他各类非正规就业人员已经占城镇就业人员的50%以上。
洪天慧建议,制定新的生育保险法规时,细化“职工”概念,明确生育保险的覆盖对象,特别要着重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非正规就业、非在编人员以及生育期失业的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待遇作出明确的规定,保障各类职工特别是新型职工在面临生育事宜时可以平等获得国家和社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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