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新的生育保险法规时,要明确政府责任。”洪天慧说,政府、企业和个人是现代社会保障的共同主体。要充分认识生育保险的社会属性,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生育保险中的责任,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以保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生育者能够及时按规定获得生育保险待遇。
洪天慧认为,作为生育保险的责任主体,企业参与生育保险的积极性和行为方式非常重要,是关系这一保险制度能否有效达成其政策目标的关键所在。
“新的生育保险法规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规定生育保险基金除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外,还可根据情况,对雇用女性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以及继续雇用产后女性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的替换工人费用和培训费用给予一定补偿和奖励,以激励企业使用女职工、发挥生育保险制度促进女性就业的制度功能。”洪天慧建议。与此同时,要强化生育保险费用缴纳的强制性,明确设定惩罚性条款,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不影响职工个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洪天慧说,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既与妇女类的相关法律制度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同时又与生育类法律法规相关。在制定生育保险法规时,要充分考虑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衔接问题。要加强与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的衔接,使生育保险条例的有关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一致。
“要深入研究《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实施10多年来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研究新的形势对生育保险制度提出的新要求,制定一部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根本要求的科学严谨、操作性强、覆盖面广的生育保险条例。”洪天慧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