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路建议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路,应是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分地区(先发达地区,后偏远贫困地区);分项目(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合作医疗,再养老保险);分重点(先保障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再一般群众);分阶段(先试点,再推广)进行。
一、强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力度。
(1)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的保障对象往往是那些供养系数较高的家庭、残疾人、病人和家庭有突发事件的人。民政部门应定期核查受保对象的生活情况。
(2)农村保障金的发放形式应与城镇一样,财政按指定帐号划拨资金,由银行统一发放。这既减少了中间环节,减轻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又方便了群众,有利于各级资金的及时到位,还提高了透明度。
(3)重视各项配套措施。广东低保制度的四项配套措施切实解决了特困人员的四难问题(医疗、住房、法律援助和子女上学),受到群众的极大赞誉,值得其他各省借鉴。
二、大力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l)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位有待商榷。农村合作医疗若要真正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就要“保大病”,这也是广大农民真正需要的。但也有人认为,若提高缴费标准,则会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但倘若换一种角度考虑,在不提高缴费标准的情况下也可能“保大病”。因为大病的发生概率毕竟较低,若参保率较高,则可以用全体的缴费资助大病患者,以体现“互助”精神。这一思路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试点和实验。
(2)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应与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农村合作医疗离不开县、乡、村的卫生机构,同样离不开医疗管理体制、收费政策、药品监督检查等相关制度。只有各项制度的关系理顺了,卫生机构的运转正常了,才能切实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医疗需要。
(3)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级次应适当提高,以县级统筹为宜。镇统筹的资金规模较小,资金管理的效率不高,还增加了人员开支。县级统筹可以在全县范围制定统一的制度,增加农民就医的选择空间,也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别地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大多西方国家在国民经济进入工业化的成熟期后,才开始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它是工业剩余反哺农业的主要措施。因此,目前我国的东部发达地区有条件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而中西部地区尚不具备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仍应以土地和家庭保障为主。
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中,各地应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可超越客观条件而拔苗助长。模式的选择仍应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为主,资金的筹措应为个人交纳、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相结合,缴费标准与养老金标准都不宜定得过高。
此外,政府应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核算、审计监督等项制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等方式实现资金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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