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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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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账簿是我中心系统上线后重新为职工发放的用于查询、对账的凭证。个人信息齐全、缴存状态为“正常”且只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才可制簿,制好的对账簿由制簿银行通知单位经办人领取后发到职工本人手中。

  对账簿业务

  1.申请对账簿的条件?

  答:对账簿是我中心系统上线后重新为职工发放的用于查询、对账的凭证。个人信息齐全、缴存状态为“正常”且只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才可制簿,制好的对账簿由制簿银行通知单位经办人领取后发到职工本人手中。对于目前仍有部分职工未能领取到对账簿的,主要是因为职工个人信息不全或账户状态为“封存”或一人存在多个账户的情况而导致无法制簿。因此,尚未领取到对账簿的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我中心经办网点查询,查看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是否存在信息不全、多个账户等情况。若个人信息不全的,需先按“个人信息变更”的程序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后再由单位为职工申请制簿;若账户状态为“封存”的,待恢复“正常”缴存状态后由单位申请制簿;若职工一人存在多个账户的,需办理账户合并手续后再由单位为职工申请制簿。

  2.未领取对账簿的职工,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答:可以。暂时未领取到对账簿的职工并不影响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职工只需按要求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应的资料到经办网点办理即可。

  3.已领取的对账簿如何打印缴存记录?

  答:已领取对账簿的职工可持对账簿到发簿银行的自助终端(打簿机)中打印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记录。

  4.遗失对账簿的,如何补办?

  答:职工遗失对账簿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原发簿银行申请重新发簿,申请时需按银行的规定交纳相关的工本费用。新的对账簿制好后,由制簿网点通知单位经办人员领取并发放到职工本人手中。

  5.职工账户销户的,对账簿是否要收回?

  答:要。职工符合销户条件需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销户手续时需将对账簿交回中心经办网点。

 

  转移、合并业务

  1.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转移到本市?

  答: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本市继续缴存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①转入单位在本市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②转入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到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缴存证明。

  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转入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开具缴存证明,非单位经办人为职工办理开具缴存证明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③职工将缴存证明交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转移时,需告知转出单位应将转入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在转移凭证明予以注明。

  ④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后,接收单位填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转移手续,其中转移通知书中“转出单位登记号”填“999999”,“转出单位名称”填“封存部”,转移职工账号可先不填,到网点前台确认后再填写。

  ⑤转移后合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接收单位经办或职工本人持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职工账户合并手续。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如何从集中封存户转移到新单位?

  答: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集中封存户转移至新单位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转移通知书中无须加盖转出单位公章,只需加盖转入单位公章。

  3.在集中封存户的账户能否直接转移到广铁分中心?

  答:能。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在集中封存户的职工,需将账户转移到广铁分中心的,先到广铁分中心开具缴存证明,然后持缴存证明及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

  4.原单位已注销但未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如何办理提取手续?

  答:职工可到工商部门打印该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拿到注销证明后,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将单位及所属职工账户转到集中封存户托管的手续。已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按现行提取文件的规定提供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5.如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答:(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由转出单位经办或职工本人办理。转出单位经办或职工本人不能办理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已填妥并加盖了转出单位公章的,可由接收单位经办办理。(2)在集中封存户托管的职工,由职工本人或接收单位经办持上述材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6.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的,该如何解决?

  答:原单位不肯为符合转移条件的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的,职工可持投诉信、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我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反映,情况属实的,我中心会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督促单位履行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的义务。

  7.职工多个账户如何办理合并手续?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按规定进行账户合并。合并时,职工账户信息如有不全或错误的,需按个人信息变更的流程更正个人信息后,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办理账户转移和合并手续。

 

  变更业务

  1.如何变更单位信息?

  答:单位信息需变更的,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填妥的《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联)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表中带“*”号的项目需变更的,需同时提供变更项目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如何变更个人信息?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个人信息有错漏不全的,可通过“个人信息变更”流程进行更正。由职工本人办理的,持填妥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由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需变更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提取业务

  1.宅基地房征地补偿购买增大面积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宅基地房产证中的产权人如为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且征地补偿购买增大面积时可按现行提取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提取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总额不能超过购买增大面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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