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继坚早期下海人员因为档案遗失,无法认可原工作年限导致不能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将有解决办法。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劳动部门获悉,申报遗失档案的早期下海人员原有工作年限,可以依据其原工作单位、相关单位或其本人保存的相关原始资料进行审核、认定。
此举表明,早期下海人员即使档案遗失,只要能找到相关的书证材料,一样可以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规定条件即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早期下海人员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
对于部分广州市城镇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7月31日期间离开本市市属、区属(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下同)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由于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退休后养老保险问题一直没着落。去年下半年,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了《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养<2005>5号文),这部分人员在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可一直延续到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止。据了解,从去年11月20日到今年3月31日,广州市已受理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72989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有近3000人左右。
部分人员档案遗失难享政策优惠
去年劳动保障部门5号文的出台,彻底解决了早期下海人员晚年生活的后顾之忧,受到了普遍欢迎,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他们在离开原单位后,档案已经遗失,由此无法核定其原有工作年限,因而也难以享受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待遇,他们一直在期盼如何确定他们工作年限的政策出台,为此本报也曾接到不少读者来电求助。新出台的《关于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原工作年限的审核办法》,为早期下海人员遗失档案后如何核定其原定工作年限提供了一条可靠途径。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