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三项条件即可认定原工作年限
根据最新规定,对申报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下称“申报人”)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须依据其原工作单位或相关单位或其本人保存的相关原始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相关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原固定工身份、进入单位时间及离开单位时间的(简称三项条件),便可据此认定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凡原始书证不能同时证实申报人上述三个条件或申报人无原始书证的,申报人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不予核准为一次性缴费年限。
审核后的情况要进行公示
据介绍,具体的办理程序为,申报人首先到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填报《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情况表》进行登记;对确认属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向申报人原工作单位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发出《关于协助查找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有关原始书证的联系函》。对查找到的能证实申报人属于固定工身份、进入原单位工作时间(或其在原单位工作的最早时间)和离开原单位时间(或其在原单位工作的最后时间)的原始书证,原单位复印后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原单位不存在的加盖原单位主管部门的公章),将原件与复印件一并送有关单位审验。最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人一次性缴费年限后,对经审核符合一次性缴费条件的人员及其情况,要及时通过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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