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于7月1日实施。为了确保该法的顺利实施,人社部于5月12日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注意的莫过于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为此,本报记者邀请兰州市人社局有关工作人员就这些拟出台的新政予以解读。
新规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草案第四条规定,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草案第五条规定,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解读
据了解,按照目前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兰州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对此表示,现行规定对缴费不足15年的人来说待遇选择面较窄。“15年在这个时候成了一道"坎",让不少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很为难。”他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有助于《社会保险法》的有效实施,这对参保人员的缴费和享受待遇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灵活,同时进一步明确放宽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从而使得社会保障覆盖全民,更好维护参保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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