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现对企业登记的范围、要求、时间、地点、出示提供资料和填写内容、填写方法、注意事项须知如下:
一、范围
本市市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城镇企业。
二、要求
1、凡属登记范围内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未按规定登记的按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 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如实认真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不得漏项、不得涂改;
3、字迹工整,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4、一式两份。
三、时间
1、4月20日前成立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登记时间为4月20—日5月20日;
2、4月20日前成立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登记时间为4月20日—10月20日;
3、4月20日以后成立的单位,从领取营业执照或建立之日起30日内登记。
四、地点
1、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在哪个区参加的就到哪个区登记(开发区和外资企业归口登记,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到企业所在区登记);
2、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到单位所在区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外资企业和开发区分管(金融、新建股份、外地驻哈)企业仍归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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