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出示提供资料和登记内容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没有的除外);
3、《劳动统计报表》、《劳动工资统计台帐》;
4、缴费单位公章、电话、邮编;法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专管员姓名、所在部门、电话;
5、单位类型(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单位隶属关系(中、省、市、区属);
6、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7、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帐号;
8、参加社会保险日期;
9、下设分支机构的单位,须提供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
10、登记险种。
六、填写方法
1、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需与工商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一致。
2、社会保险机构名称,填写“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3、申请日期,填写企业上报登记表的时间。
4、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填写“批准成立信息”栏。
5、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信息。
6、单位类型分四大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要填写详细的企业类型,并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填写内容一致;事业单位要填写事业单位类别(如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
7、隶属关系指企业的所属关系,如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等。
8、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是分支机构的单位,应填写“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栏。
10、所属分支机构信息,法人单位所属的分支机构,随法人单位一起参加社会保险的填写此栏(填不下的,另外附表);单独参加社会保险的分支机构,单独登记,不填写此栏。
1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栏,由各区社保局填写。
12、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登记时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附表》。
13、登记证编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赋予登记证编号。
14、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登记证编码由省社保局统一编制,待登记证统一印制后发给缴费单位。
七、注意事项
凡企业现行的登记事项之一已与所携证件中内容相悖的,要另外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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