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挂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科牌子)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竞聘、考核、奖惩等工作;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拟订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发展政策;拟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承办为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选派工勤服务人员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
(九)市外国专家办公室
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外国专家管理、出国(境)培训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引智成果的申报、评估、表彰、推广和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工作;承办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编报和分配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负责国家和省、市专项经费资助的聘请外国专家计划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聘请外国专家项目;负责境外人员来威就业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
(十)工资福利科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市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工龄计算的规定;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负责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威有关单位军转安置、调配和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退伍士兵转业安置计划;负责协调转业军官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军队转业人员政策疏导、上访接待工作。
(十二)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建设、教材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审查认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格。
(十三)养老和失业保险科
拟订和落实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拟订和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落实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费基及养老保险费征缴政策;拟订和落实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落实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全市失业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和落实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农村养老保险科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规划、政策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核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审定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六)劳动关系科(信访科与其合署)
拟订、落实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和实施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监督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劳动监察工作;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参与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
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受理、协调和督办;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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