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二)新增加的职能
1、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职能。
2、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职能。
(三)划出的职能
1、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的职能,交由市经贸委承担。
2、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的部分职能,交由市卫生局承担。
3、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职能,交由市地方税务局承担。
(四)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聘用职工下达计划,劳动力直接进入市场,实行“双向选择”,依照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市属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其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职工惩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与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之间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5、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术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6、劳动定员定额地方标准的拟定工作改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规则,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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