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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办理条件及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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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独生子女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对特殊情况的规定

  独生子女证

  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理《光荣证》,但在其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独生子女

  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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