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民政部门挪用农保基金用于经商办企业、对外投资或建房购车的,当地政府要责成民政部门迅速组织清收,挪用的农保资金必须在移交前足额归还到位。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变卖固定资产予以归还;对固定资产一时难以变现或难以分割的,由民政部门用贷款偿还。
(四)由农保机构或个人行为借出的农保基金,按照“谁借出、谁收回”的原则,在农保工作移交前必须还本付息。利息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基金增值规定计算。
(五)因地方财政未将农保机构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不足,造成农保基金被挪用的,经审计、财政部门核定后,对正常开支范围内的,予以核销并由同级财政拨款补齐,对正常开支范围之外的,由同级民政部门补齐。
(六)违规将农保基金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难以收回的,应采取法律的手段予以收回。
(七)对违规资金通过全力清收仍不能收回,造成农保基金亏空的,经审计
认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负担。对责任人依据行政法规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档案资料及固定资产的移交
(一)档案资料的移交。各级农保机构要对各类档案资料(包括公文材料、业务材料、会计材料、磁盘、磁带、声像、图片等)进行集中清理造册移交。要加强对基础档案资料的管理,防止遗失和损坏;对原始投保档案、财务资料要进行认真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经过认真核对无误并整理归档建册的档案,要适当集中,由专人妥善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移交。对固定资产要逐一清查,明确权属,登记造册。凡属农保机构的独立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应全部移交,民政部门不得截留。农保机构已先期移交、但固定资产没有全部移交的地方,民政部门必须尽快移交截留的固定资产。其他部门占用的固定资产,应在移交期间归还农保机构。固定资产移交后,要逐一清查造册,经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双方移交人员签字备案后,仍继续由农保机构使用。对没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农保机构,由当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办公场所。
五、农保移交工作的几点要求
市农保职能机构整体移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确保全市农保移交
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强调四点:
(一)要明确移交工作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农保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务必加强对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做好移交期间的协调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协调督办,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确保平稳移交。各地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农保机构要密切配合,本着对党、对农民群众、农保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服务改革大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期间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档案不丢、基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农保工作的顺利移交和农保业务的有序衔接。
(三)要严格移交工作纪律。各地民政部门及其农保经办机构,要对农保基金及相关帐目认真清理并妥善保管,在移交之前和移交期间,不得以任何名目和借口开支、隐匿或转移,除正常的基金支付外,农保基金一律不得动用。在移交期间,各地民政部门及其农保经办机构一律不得调动或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新提拔任命干部,更不得伪造、涂改、毁弃有关劳动人事档案资料。要认真做好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对参保人员的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不得互相推诿,确保业务工作平稳过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要按时完成移交工作任务。按照省政府鄂政办发〔2006〕15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的要求,市级农保机构划转移交工作原则上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移交工作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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