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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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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12月31日前男达到或超过60周岁、女达到或超过55周岁,且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超龄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2)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3)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历年农转非人员能够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户籍迁出、注销证明的,不受具有非农业户籍满10年以上或5年以上的限制,但须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户籍10年以上,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户籍5年以上。

  居民养老保险施行之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上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居民,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费满15年,增加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6、如何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到指定金融机构进行缴费。

  7、曾经有过单位工作经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选择何种养老保险政策参保?

  曾经有过单位工作经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城镇居民也可以按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一次性补缴15年居民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职工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以及军队退出现役的军人(不含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军队服役时间,视同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8、城镇居民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历年个人缴费如何处理?

  城镇居民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9、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如何处理?

  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前跨省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以全部转移,也可以一次性退还其本人。

  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前省内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全部转移。

  二、海南省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按海南省超龄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1年12月31日前男达到或超过60周岁、女达到或超过55周岁,且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超龄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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