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
事业单位人员应按2010年年度档案工资加各种津补贴及奖金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帮工按不低于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
根据有关规定,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按上年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200%、300%为基数缴费。以没有雇员、自己经营小店的罗先生为例,如果选择按60%缴纳,则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最低为1752元(2920元×60%),个人缴纳350.4元/月(1752元×20%);如果选择按照80%缴纳,则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最低为2336元(2920元×80%),个人缴纳467.2元/月(2336元×20%)。
预缴期间离开用人单位的人员不作调整
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我市已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进行了预调。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参保单位职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工资后,对预缴期间的费用差额进行补缴或抵扣。预缴期间离开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或死亡的缴费人员不作调整。
2011年1月起,已按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养老金的人员,可重新核定其2011年度缴费工资,补缴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后,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不愿补缴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由其写出书面承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政策调整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不作调整,今后也不予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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