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如何后延缴费
《通知》规定,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可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的人员,可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后延缴费手续。继续与企业履行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可由企业为其办理后延缴费手续,并应当继续按照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可由企业协助其到户籍所在区县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后延缴费手续,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对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已满十五年的企业职工,企业继续与其履行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合同解除、终止,然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补缴欠费 本金利息一起收
《通知》规定,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参保的城镇企业,其2007年12月31日以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补缴时应补缴欠费的本金及利息。其2008年以后跨年度发生的欠费,应按通知规定计算补缴额。2008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企业,如涉及补缴费用的,应按本通知规定计算补缴额。
“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人员,本人经区县劳动保障局确认符合补缴条件的,应按通知规定计算补缴额。
由于企业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个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其余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2008年补缴的,应补缴欠费的本金和利息。
补缴额如何计算
补缴时,以参保人员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基数,乘以相应缴费年度的缴费比例,再分别乘以相应补缴年度的保值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额。保值系数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的部分征收的补缴费用,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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