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启用,我市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也有了相应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职工的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手续报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对符合申领条件的,通知失业人员到其所属社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一楼服务大厅8号窗口办理失业和就业训练登记等手续。然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用人单位移交失业人员档案,经审核确定其享受待遇期限,并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也有期限,新《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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