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
民生保障法制化的一个里程碑
备受关注的社会保险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是基于保险原理、互济原则、政府责任制定的,抵御生、老、病、残和失业五大社会风险,实现国家社会保障目标的制度安排之一。我国的这部社会保险法,具有奠基性和开拓性,它第一次将宪法的社会保障原则具体化,明确了国家建立覆盖全体公民且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政府责任,包括财政责任、行政责任和经办责任,以及公民参加社会保险计划的受益权利和缴费义务,这是我国民生保障法制化的一个里程碑。
资金安全是最大原则,亟待制定一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条例,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2006年上海社保案发生以来,国家虽三令五申,但社保基金这一老百姓的“养命钱”不纳入专户管理、挤占挪用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仍有发生,且违规问题资金数额巨大。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这一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的专用性和准公共性,这是避免政策风险(误为公共基金被政府挪用)和操作风险(混用各项基金),构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营机制的基本原则。
贯彻这一规定,亟待制定一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条例,一方面规范社会保险财务秩序,明确国家财政和缴费人的出资责任和财务制度,包括规范费基、费率和供款时间,制裁偷、漏、拖、欠行为;另一方面更要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明确哪些社会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入市,建立专业化的受托人制度,规范投资范围、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须出台养老金条例,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金制度和全国携带转移的服务系统
中国是全球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在2015年以后人口结构失衡的问题将日益突出,并进入2个劳动人口供养1个退休人口的阶段,如果除去在校生、失业人员、低收入人员和提前退休人员,实际赡养的负担更重。但目前,不少劳动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是空账,资金缺口很大。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社会统筹实现中央统筹。”
社会统筹是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国民基础养老金、克服老年贫困的制度安排;个人账户是强化个人家庭、用人单位、资本市场责任,建立自储公助养老金、改善老年生活的制度安排。落实这一规定,我们需要一部养老金条例,建立全国统一、结构合理、待遇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养老金制度,首先规范社会统筹的国民基础养老金,包括资金筹集、调待机制、经办机构,基于社会保障卡建立权益记录(含资格认证)和养老金支付的公共服务系统;同时也规范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出台延期征税政策,实行实名制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建立其全国携带转移的服务系统,以及专业的、具有竞争优势的受托人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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