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费部分——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等12个档次,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居民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我省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允许地方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政府补贴部分——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政府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对市、县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市、县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政府确定。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养老金怎么领取
将根据物价变动调整养老金最低标准
根据《办法》,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地方政策规定养老金的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我省要求各地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规定。我省将根据国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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