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琼州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院的周老师近日遇到一件令她十分无奈的事情:自己从广州调到海南工作,社保关系却因两地政策不同,而难以跟着转来。
记者调查了解到,国家针对事业单位人员跨省流动的社保关系转移,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政策。我省和其他省份一样各自为战,执行自己的缴费比例,无意间形成政策壁垒,使得事业单位人才跨省流动时遇阻。
转移社保关系遇阻
今年2月,周老师从广州体育学院调动至三亚琼州学院任教,是有编制的在岗大学教师。前不久,她按照学校人事处的要求,办理社保关系转移,从广东省社保部门打印好“社保缴费凭证”、“社保缴费清单”。当所有材料由学校人事处转交至海南省社保局时,她收到一份通知:社保转移申请被拒。
省社保局遵照执行的政策是2010年7月29日《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比例参照企业参保人员的转移比例执行。
按照《办法》,企业参保人员从外省转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2006年1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低于8%的,我省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办理转入接续手续。
然而,广东省执行的个人缴费政策与我省的大相径庭。广东省的标准为1994年至1996年个人缴费比例为2%,以后每年递增1%,2003年至今为8%。因此,根据我省政策,周老师的社保关系被拒绝转移。那么接下来,她将面临的是,以前的10多年工龄全部清零,工龄要从在我省工作开始重新计算,工资福利必然受到极大影响。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