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劳动部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中规定,破产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但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离退休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基本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退职)金的办法。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且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可以实行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能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由社区管理机构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破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在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职工再就业后,要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破产企业职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其退休时,其破产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再就业后继续缴费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基本养老金。
关闭破产矿山的职工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其破产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安置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发养老金。关闭破关矿山的职工一次性安置后未再就业、不再继续缴费的,原有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破产时已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
劳动保障部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中指出,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所有企业离休人员,要首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帐户,按月将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入账户,保证离退休人员能够按时支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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