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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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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等,不含在校学生),按照以下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选择按本办法缴费参保的,可在首次参保时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参保人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格(含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的资格),应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镇政府或区(县级市)街道办事处核准,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 参保人和领取养老金(含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发生变动时,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当月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参保资格的,对于正在参保缴费的人员,退回其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部分,政府补贴部分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对于正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含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养老金,如暂无法追回,则由集体经济组织先行归还。

  第二十条 以参保人本人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一并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出资建立,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个月,以基础养老金为基数,加发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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