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费用报销,均有最高限额
“在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后,生孩子的医疗费用能报销多少?”29日,准妈妈程女士问道。即将在2月初“升级”为人母的她,对于生育保险还是“一头雾水”。
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了解到,《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参保单位缴纳了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生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费用,可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结算,而低于限额标准的则按实际产生的费用结算。
目前,我市生育保险基金限额结算的生育医疗费标准支付限额为: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的费用(围产期保健费),每例最高350元的标准支付,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生育医疗费,正常分娩每例最高800元,难产每例最高1000元,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为每例最高1800元。
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男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1年)的配偶若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金额为职工结算标准的50%。
据了解,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所变动,在计划生育医疗待遇方面进行了提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不再另行缴纳费用,便可同时享受计划生育医疗待遇。目前,城镇居民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改为按定额补助,正常分娩为最高每例500元,难产为800元,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特征)为每例1500元,低于该限额标准的按实际产生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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