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实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甚至要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漫游”,还有诸多问题是存在的隐忧甚至痼疾。
中国报道2月26日讯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是无数在异乡漂泊谋生的劳动者的好日子。
然而,在2009年的最后一天,深圳市养老保险突击退保的人数达到1.8万,是深圳市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退保潮”。
这打破了很多人所想的理所应当。
而这,只不过是《暂行办法》要切实实施需要担心的许多问题中之一。
不能退保的利与弊
“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来,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的促进作用是《暂行办法》最大的亮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系主任吕学静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
“它规避了为农民工单独建立制度形成碎片化的状况。2009年2月出台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是一个中间道路,既不是一个独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也没有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二为一。而《暂行办法》是在新农保出台的前提下,没有再为农民工单独建一个制度,而是将他们纳入进来。更符合农民工的利益。”中国社科院教授郑秉文则从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方面来看待《暂行办法》的突破。
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的极不稳定、流动性大的特点,加上跨省、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不顺畅,使得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一直是个难题。同时本刊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还注意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难、参保率低的现象,目前也仍然具有普遍性。据记者了解,在湖南、江西、浙江等地,很多的私营企业或雇主只为长期雇用的农民工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甚至“如果农民工提前离开,这笔钱还要退还回来”。一位江西上饶的企业主对本刊记者说。
很多农民工对于未来的不确定性,使其在返乡或是中断就业时,更多选择了退保的办法,钱拿到自己手里对于农民工来说才是一种真正的实惠。而这次《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同样也可以跨省跨地区接续转移,但同时也增加了限制参保人员退保的规定。这对于农民工的长远利益来说,到底是利是弊?他们该如何权衡?
“不退保彻底保护了农民工的个人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说,“养老保障是一个权益的累计,最好不要分开。以前是不利于农民工的,尤其是在转续的时候,如果他们退保了就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记录了,社会统筹的这部分带不走,个人是受了很多损失的。同时,不退保的限制也有利于促进城镇化进程。”
但是目前《暂行办法》刚颁布和实行,让很多农民工还来不及彻底了解其中的利弊。“实行不退保的规定,其实最终还是要维护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不丢失。但是首先这个制度的颁布有些太快,有点‘一刀切’的感觉,让农民工消化理解的时间太短。”吕学静教授分析说。
但是,更根本的一点还在于,“制度上的设计还是不够简洁明了。如果制度做好了,用好制度去吸引农民工来参保、不退保,就比现在强行规定要好得多。”吕学静教授说。复杂的计算方法,在附带很多的假定条件的同时,必须得专业人士拿着笔一层层地推导出养老金到底领取多少。农民工对于这种不清楚的利益没有安全感。
“过去农民工是可以退保的。现在如果允许农民工参与城镇社保,但是取消他们的退出权,这对于农民工来说可能很难接受。”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郑风田则有不同的看法。
而如果从更深的制度层面上来看的话,“我国养老保险的缴纳政府承担的部分很少,都是由参保人和企业来承担。国外的养老保险不分政府、企业和个人账户,保险都是和税收联在一起的。而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的改革,改来改去,都是在减轻政府的负担,这个取向是存在问题的。”中国人民大学公管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副教授程永宏对本刊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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