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0年铜川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14112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铜川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12896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48个月的铜川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两项合计为:12700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2010年铜川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90% ,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2010年铜川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5% ,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2010年铜川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0%,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2010年铜川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5% ,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2010年铜川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48个月的铜川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12896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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