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企业退休保障制度,个人不缴费,退休后由企业发放职工退休金。20世纪90年代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确立了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年限及缴费工资挂钩的机制,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12.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改革方式。
老人: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新人: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l%。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中人: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退休时,除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弥补视同缴费期间没有个人账户实际积累的问题。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办法。
《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规定与国发[2005]38号文件的内容是一致的,区别仅在于将“基础养老金”改称为“统筹养老金”。
13.《社会保险法》为什么将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作为确定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因素?
答: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指在城镇人口范围内,在当前的分年龄死亡率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同一时期出生的人预期能继续生存的平均年数。它以当前分年龄死亡率为计算基础,是一个经验推定的值。目前,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经超过73岁,城镇的这一指标更高一些。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减去退休年龄,就是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平均年限。将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作为确定基本养老金的因素,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维护其社会保险权益。
14.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这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
第一个条件,法定退休年龄。目前,法定退休年龄仍然按照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执行。即:(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经医院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