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对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不满意需要变更的,应在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或12月1日至31日,到重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变更就诊机构,重新签订门诊大病就诊服务协议。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信息上传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参保居民从次年1月开始在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大病医疗。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账户资金或现金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支付。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发生的费用不得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在住院费用报销流程中,医疗费用实行计算机管理,参保居民在出院时只需现金结清个人自付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县(市)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按照协议结算方式定期结算。参保居民因急诊(救)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在统筹地区以外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经审批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先由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出院后持居民第二代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住院医疗费发票、出院小结或出院证、住院病案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及有关审批手续等材料,到参保地县(市)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审核报销医疗费用。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