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医疗期工资及医疗费等问题争议很大,并一致要求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审核。为此,清城区法院委托了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对喻某住院医疗费中自费和个人自付部分的金额,及用人单位按社保政策规定可能承担的医疗费用的金额进行审核。审核期间,承办法官不断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向双方当事人明晰事理,以避免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升级。委托复函送达当事人后,在第二次开庭时,双方自愿提出调解。因为另一件涉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喻某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正在仲裁处理中,喻某家属为了减少诉累,请求两案合并处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两案的所有款项合共10万元。用人单位认为,不应双重支付社保费用,只同意按照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医疗期工资。双方各执一词,庭审又再一次陷入僵局。
●背对背调解法促成案件完结
面对此情况,承办法官采取了背对背调解法,向喻某家属指出,合同约定喻某的月薪中已经包括了购买社保的费用,如果按照喻某的实际工资计算,就等于重复计算了保险费用。另一方面,法官又向用人单位指出,喻某病逝时年仅26岁,对其妻、儿、父母确实造成了沉痛和无法弥补的伤害。在综合计算了喻某的实际损失和平衡过双方争议的差距后,承办法官进一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都作出了让步,一致同意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两案的补偿款共85000元给喻某家属。
◎法官评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积极参加社保
购买社会保险,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投保,劳动者也应该积极参加社保。部分劳动者认为,购买保险自己要出一部分钱很吃亏,因而选择了不购买保险。虽然社会保险不能即时“见效”,但可以在未来解决“急时之需”。天有不测之风云,人有旦夕之祸福,喻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自觉履行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不要以为签订“放弃购买社会保险承诺书”或者发放社保补贴等合同条款,就可以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否则,只会像本案那样“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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