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缴费与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方法
2015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后,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人员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原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予以保留,与再次失业后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日前,市人社局发出通知,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
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7月1日起,本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2016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提高90元
1、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
2、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3、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
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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