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农保社保重复缴费退费依据缘何不一?
针对张先生反映的原农保和社保重复缴费如何退保一事,省人社厅答复依据的文件主要是《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608号)。答复中明确,只能终止原农保保险关系,作一次性存额支付,且无须等退休时才能退保。
然而,本报曾在去年五月份关注报道青岛平度投保人韩女士农保转社保重复缴费退费问题,省人社厅接受记者采访时答复:发生重复缴费以社保为准,参保人员退休后退费。
具体的解释是,我省实行的是人社部2014年印发的17号文《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根据该《衔接办法》,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同时,该《衔接办法》第三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发生重复缴费以社保为准,但由于许多农保转社保的居民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并未缴够15年,到时参保人员可申请重新按农保计发相应待遇,因此我省人社厅规定重复缴费部分不再单独退费,等到参保人员退休后统一退费。”工作人员对上述两条规定作出解读。
为什么同是重复缴费,需要退费的情况,给予答复所依据的文件却不同呢?到底是依据人社部2014年印发的17号文《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还是《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608号)呢?记者联系了省人社厅居民养老保险处。对此,该工作人员强调,两个文件出台时间不同,应按时间节点来处理,即老人按老办法,新人按新办法。但具体到这两个文件如果出现打架的情况,该怎么处理,还是应根据当地经办部门具体执行的哪个政策为准。并解释,因各地执行的时间不一样,所依据的政策也就会不一样。
投保人当年响应政策积极投保的保费,对个人来说并不是一个小数目,而对政策的贯彻执行,相关政府部门应准确地落实执行,从而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切身利益,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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