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现就《暂行办法》贯彻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正常退休、病退休(职),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由用人单位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的填制说明见附件1,下同),并代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办理病退休(职)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报时应同时提供《重庆市职工因病退休(职)鉴定表》。女职工离开干部或管理岗位两年及其以上且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的,应由参保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办理退休的申报材料时,应及时审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且无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即受理。
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催缴欠费通知书》(附件2),并由用人单位代为告知申报退休的人员,待用人单位完清办理退休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帐户利息后予以受理。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及时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3),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其材料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
(三)社会保险局按照初审、复审的方式进行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批准决定后,应及时填制《审批表》和《退休证》交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局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认定的相关事项,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填制《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附件4)和《退休文书送达通知书》(附件5)。同时,将《退休证》、《审批表》和《计算表》委托用人单位及时向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送达并收回回执。其中,对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送达《审批表》和《计算表》;对不予批准退休的人员,送达《审批表》。
二、个人参保人员的正常退休,由其本人填写《审批表》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受理申报、审核、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程序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程序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其《退休证》、《审批表》、《计算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送达。
三、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初审,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一)具体办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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