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主要采取集中报送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方式,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也可采取此种方式。其办理退休的相关档案材料,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报送。
2.对情况特殊或申报人数较多不便集中报送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到当地办理。
3.对情况特殊的少数边远地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参保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二)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由参保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受理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的申报,经审核特殊工种退休或提前退休相关材料,并在《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对退休条件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事项作出认定后,填制《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附件6),委托用人单位在其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个人参保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负责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会组织签署意见后,填制《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公示结果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附件7),并及时将《意见书》报送给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个人参保人员公示的结果,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公示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意见书》后,应填制《重庆市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及其填制说明见附件8)并拷盘,连同申报材料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对受委托办理的区县(自治县、市),在完成当月的审核审批后,于次月10日前将《登记表》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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