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05]36号\劳社部发[2006]6号文件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陕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对于城镇人口中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所有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零就业家庭”,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活动,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二是在“扶持对象”的范围上有所调整和扩大。
国发[2005]36号\劳社部发[2006]6号文件将“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并且将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的条件限定为“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陕劳社发[2006]24号文件将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凭证”;将“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中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长期失业人员”也纳入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
三是在“补贴资金”的办法上有所调整。
一方面,继续实行对企业补贴政策。陕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即增加了“基本医疗保险”部分。
一方面,新增实行给个人补贴政策。陕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对当年年底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陕财办社[2006]17号文件同时规定,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十多项支出。社保补贴包括: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和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
陕政发[2006]1号文件确定的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开始,审批的截止时间到2008年底。
●第三阶段(2008-2014):“社保补贴”政策完善阶段
法规政策:《就业促进法》(2008.1.1)\国发[2008]5号;陕政发[2008]26号和[2009]7号\《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2010.1.1);陕财办社[2012]1号等
以上法规政策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就业扶持政策法制化、规范化。同时,将“社保补贴”作为一项促进就业的长效政策,明确规定了补贴对象和补贴办法,让党和政府的关怀惠及所有就业困难群体。
一是明确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增加了“残疾人”“失地农民”等,共九类人员。
2008.1.1实施的《就业促进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省级政府规定。
2010.1.1依据《就业促进法》和国发[2008]5号文件要求颁布并实施《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其第48条对“就业困难人员”作出明确界定。即“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五)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
(六)失业的残疾人;
(七)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八)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