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百家争鸣 > 正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亮点:造成损失应担责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明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已经2月3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该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投资有啥规矩?
 
  投资坚持安全性长期性原则
 
  条例明确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要遵循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此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还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管理人有何责任?
 
  违规者最高可罚5倍违法所得
 
  按照条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有关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