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规定,我市原新农保已于2010年统一并轨到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规定,宁波农保转
社保相关政策如下:
一、范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与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市辖各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
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市辖各区标准为:缴费标准在100元和300元,每人每年补贴60元;缴费标准在500元、800元和1100元,每人每年补贴200元;缴费标准在1400元、1700元、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补助。
各县(市)可按省、市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当地参保人员缴费补贴标准。
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享受人数和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予以定额补助。
三、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与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