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农保转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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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省政府规定,我市原新农保已于2010年统一并轨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规定,宁波农保转社保相关政策如下:
四、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
(一)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市辖各区标准目前定为每人每月190元,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各县(市)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省、市规定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领取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从2016年起,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为妥善处理新老政策之间的平稳衔接,对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未逐年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在2015年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可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9〕9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