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浙江省重点工程瑞安市北麂岛渔港避风港工程施工现场,边防派出所民警给新来的80多位施工人员免费拍照,并为他们现场办理临时居住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对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等作出原则规定。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这部法律对流动人口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用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职责作出规范。
社会保险法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意味着什么?
1。跨地区就业,医疗保险随身走
“转移接续”配套制度待跟进
“打算8月份跨省跳槽,医保关系"随身带走"可以吗?”大学毕业后,肖女士一直在江苏省南通市某私企工作,最近她谋求到一个浙江企业薪水更高的职位。跳槽在即,担心随之而来。
按照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肖女士这样的流动就业人员对医保的忧虑可以解除了。因为该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法律同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此外,先行支付制度在这部法律中得以明确,即“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长期以来,流动就业者由于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而无钱及时治病,这一规定解决了难题,保障了流动就业者能够及时就医。
就如何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医疗、养老等保险关系“转得出、接得上”的问题,相关法律专家提出,“严格落实社会保险法,就要清除医保关系、养老关系中转移接续的障碍,各地的配套制度能否及时跟进成为关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各地对于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的落实配套政策并不一致。以外来流动人口就业大省江苏为例,去年8月,该省人社、卫生和财政部门联合出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不得为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设置障碍。但是,鉴于我国许多省份尚未出台相关实施意见,江苏只能要求各市首先畅通省内流动的转移接续渠道,并未对跨省流动人员的转移接续作出规定。与此同时,针对省内也有部分城市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存在障碍的状况,江苏各地在今年上半年已全部出台配套政策,以确保公民在省内流动就业时关系“转得出、接得上”。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邓勇建议,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落实和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应配套实施方案时,对于具体待遇给付标准还应当由地方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进行确定,尤其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应作更为具体的规定;二是在实践中,外来从业人员根据自愿原则,是可以而非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其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是在司法实践中,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第三人不支付”,既应该包括第三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也应该包括第三人没有能力或者暂时没有能力而不能支付或者不能立即支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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