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均不得推脱责任
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根据以往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外来从业人员上工伤保险,受伤的外来从业人员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全部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表面上看,这是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上工伤保险的一种制度性惩罚,但实际操作中,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用人单位。结果往往是政府不管、用人单位推脱,种种不利后果都落到受伤外来从业人员身上。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二)为缓解外来从业人员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三)“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邓勇说,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真正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这是现代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是工伤职工尤其是外来从业人员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这从根本上保障了公民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养老人员异地参保有保障
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应简化
近年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统计,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100万人次。
这次国家以立法形式将转移接续上升为法律。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相关法律专家分析,基本养老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核心,其价值在于实现个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是国家实现社会稳定的“减震器”。相关社会学家评价:“异地参保使参保人员从一个地方到另外一个地方就业时不用退保,养老保险可以跟着人走,排除了参保人员的思想和经济顾虑,有效地提高了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进而推动了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
邓勇建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落实和执行养老人员异地参保的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中央层面,为确保参保者权益不因流动而受到损失、确保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应当制定出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具体操作方案,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实现缴费办法的统一和待遇计发办法的统一,并且统筹使用基金。其次,在地方层面,应当以“全国统筹”的目标为导向,及时根据社会保险法制定本省相关的配套地方性法规来保障本法的顺利实施,尤其应当尽快制定出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社保衔接制度,明确养老保险基金缴费率、给付标准和异地转移比例,平衡转入地和转出地的利益关系,并应对此构建有效的管理体制。第三,应尽量简化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手续,通过时效制度构建和技术手段创新,提高办事效率,使投保者能方便、快捷地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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