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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新政策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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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8年1月宁波市施行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已经三年多了,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转移难问题,我市对原来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完善,主要涉及养老、医疗两大险种。
  完善后政策: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国家规定应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的,可按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与原政策相比,取消了“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的最后5年应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费”的限制性规定,退休条件将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缴费后,按国家规定符合我市办理退休手续条件的,与本市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关键词四:新老政策的衔接

  外来务工人员按原政策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或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且可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或按当时企业缴费基数的8%补缴为低标准养老保险,不愿补缴的,可按2:1的标准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关键词一:参保年限

  原政策: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完善后政策:按外来务工人员社保政策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年限,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记录。参保人员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按4:1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或按2:1折算为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参保年限不足的,还可以补缴至符合规定年限,并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这次完善政策,一是对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实记录,便于转移接续;二是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通过按比例折算,解决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问题。

  医疗保险关键词二:转移接续

  原政策:外来务工人员跨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按规定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后,大病医疗保险关系终止。

  完善后政策:参保人员在本市内流动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可以续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离开本市时要求将大病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及按实记录的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一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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